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10]378号 2010-7-26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已明确保留的原有票种外,医疗卫生、旅客运输等行业使用的机打发票,考虑到其特殊的发票开具要求,各地可以暂时保留原票种。各市地税局应当统一确定上述纳税人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业务需求,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开票软件,经市局审核后使用。因特殊原因,在一段时间内还需继续保留的其他原有发票,各市要严格控制,并逐级上报总局备案。 二、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外,管道运输、地方铁路货物运输等行业纳税人,如需使用含抵扣联的发票,统一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规格为210mm×139.7mm,式样见《安徽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样本2010年版》。发票种类代码为67,发票联次统一确定为四联,其中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付款方抵扣凭证),第三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第四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备查)。 三、《通知》中确定的保险业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我省保险公司从事财产保险业务,需要使用此种发票的,发票联次统一确定为四联,其中第四联为“业务联”(内部业务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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