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地[2007]6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09
摘要:虽然建立了登记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及时登记的 , 不能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所记载的计税金额明显不一致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07]68号    2007-11-09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为加强印花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市财政体制印花税归属为区县级收入的规定,印花税应按属地征收的原则进行征管。

  二、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方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附后)缴纳印花税。对不需办理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局及所属区县代售单位购买印花税票。代售单位不得跨区售花,同时对购买印花税票的单位进行登记并向主管地税局申报。

  三、各地税局要建立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台账,对没有印花税缴纳情况记录的纳税人要进行检查,如发现跨区域购花的情况,可追查售花单位,并向市局报告。市局将对跨区域售花的单位进行检查并取消其售花资格。

  四、各区县地税局要在征收大厅设立印花税售花窗口,方便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

  五、各区县地税局要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比例幅度确定本区县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率并报市局备案。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部分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缴。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核证,对相应的应税凭证核定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附件 1 );

  虽然建立了登记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及时登记的 , 不能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所记载的计税金额明显不一致的。

  (二)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为简化手续也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应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企业类型、应税凭证的性质、核定应税比例确定。核定应税比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以及以往各期印花税缴纳情况,在印花税核定应税比例幅度(附件 2 )内确定。

  第六条 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核定期应缴印花税税额=核定期销售收入(业务支出) x 核定比例 x 适用税率 ?

  第七条 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附件 3 ),经审核批准后,发予《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 4 )。

  第八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十日前自行申报纳税,要据实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附件 5 ),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上期或本期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印花税可在下一个纳税期内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续抵扣;在法定扣缴单位已扣缴的印花税可从申报税款中抵扣。

  第十条 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一年内不得变更。核定比例,一年内不得调整。

  如果纳税人能够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举的情形,需要变更征收办法的;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种类或核定比例的,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于次年一月份分别给予变更或调整。调整后的核定应税比例应在核定应税比例幅度内。

  第十一条 未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营业账薄和权利许可证照,均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缴纳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 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略)

  2. 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幅度表(略)

  3. 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略)

  4.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略)

  5. 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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