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施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4-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办税人员在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地税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地税机关依法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将信息用于与税收无关的其他用途。 三、地税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申报实现,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信息、电话号码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地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四、办税人员首次在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地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地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办税人员可以到纳税人登记地或所在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申报。 五、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应当到地税机关申报身份信息: (一)被地税机关列为高等税收风险实行重点监控的; (二)被地税机关确定为具有严重、较重税收失信行为的; (三)存在欠缴税款情形的; (四)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六、地税机关在采集身份信息时,纳税人应当予以配合,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承担。 七、已申报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未携带身份证件的,可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对办税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办税人员的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重新办理授权或代理手续。 九、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为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申报期。申报期内,办税人员未携带身份信息申报所需证件和资料办理涉税事项的,地税机关仅受理当日办理事项。 2016年9月1日起,地税机关全面实行实名办税。对申报期内未进行身份信息采集的,地税机关当场采集办税人员身份申报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十、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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