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田某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气: 时间:2016-06-11
摘要:本案虽有鑫得利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而故意提交变造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的行为,但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吴某某作为鑫得利公司税收管理员,在核实该公司纳税申报事项真实性方面,未能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田某某亦未能尽职履责,国家税款损失与二人失职行为

(5)《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国税(2008)27号)结合省内实际就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

(6)枣庄市市中区医疗保险事业处证明证实鑫得利公司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份正常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未缴纳医疗保险金。

(7)枣庄市市中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证明、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证实鑫得利公司职工养老费和失业费缴纳至2011年9月,其中2010年8月、2011年3月至4月欠缴,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未缴费。

(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证实,2012年9月27日,税郭税务分局向鑫得利公司先征后退金额共计925811.52元。

(9)案件来源说明证实,吴某某、田某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系群众举报案发,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初查后决定立案侦查。

(10)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2013年5月10日,侦查人员从杨倩旻(系上诉人吴某某之妻)处扣押人民币现金70万元,从田某某处扣押人民币现金30万元。

2、证人证言

(1)张某(鑫得利公司经理)证言证实,其了解到招收残疾人办福利企业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为了从中获利,其与张某甲、马某共同出资设立了鑫得利公司,并顺利取得福利企业资质。公司刚成立时也按月给残疾人交保险,但后来公司不景气就没再继续交。考虑到申请退税必须向税务部门提交社会保险费收据,为了能继续申请到退税,其便安排张某乙、曹某将公司已缴纳的保险费票据进行涂改以继续使用。鑫得利公司将涂改过的保险费票据复印件连同其他手续一起提交税郭税务分局,负责材料审核的吴某某、田某某既未要求公司出示原始缴费单据,亦未仔细查看复印件,最终使得退税审批手续得以顺利通过。

(2)刘某某(原税郭税务分局局长)证言证实,鑫得利公司税收管理员原是褚某,2012年上半年褚某与吴某某工作对调后,由吴某某接替褚垒担任鑫得利公司税收管理员。审核鑫得利公司退税申请时,以吴某某为主,田某某配合工作,需要对报送材料的真伪、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逐项审核。经审查认为符合退税条件须由吴某某、田某某共同签字确认,一旦签字就得对审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刘某(枣庄市市区国税局副局长)证言证实,鑫得利公司是税郭税务分局辖区内的福利企业,鑫得利公司在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时,首先要到市区国税局纳税服务大厅递交退税申请材料,受理后经业务分流到税郭税务分局。税郭税务分局安排两名税收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签字后方能流转至下一环节。负责初审审核的两名税收工作人员,他们直接面对企业,最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应对福利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两名税收工作人员在材料审核时互相配合、监督,一旦签字就应该对退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吴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3月其任税郭税务分局副局长,负责鑫得利公司税收管理工作。作为税收管理员,在初审环节对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的审核主要是审核福利企业报送的书面材料数据是否准确、相关单据是否真实。由于轻信企业能够诚信经营,且在之前的执法检查及退税方面均未发现问题,加之自身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在审核鑫得利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时,其并没有将企业提交的单据复印件与原件予以比对。另证实,其签字后,或者打电话让田某某来其办公室签,或者直接让张某乙拿着其签好的文件去找田某某,至于田某某是否认真、逐项审核,其不知情。

经与原件比对,其明确表示能看出鑫得利公司提交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复印件是涂改的。

(2)田某某供述证实,鑫得利公司的税收管理员在2012年调整为吴某某,其不是该企业的税收管理员,但按照管理规定,其需要配合工作。由于其没有担任过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员,对福利企业申请退税的程序、材料不很清楚,故审核鑫得利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时,其只是象征性地配合吴某某签字,没有对鑫得利公司附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另辩解,其签名均是依照刘晓毅和吴某某的安排。

经与原件比对,其表示能够看出鑫得利公司提交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复印件是涂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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