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行为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来源:徐国栋 作者:徐国栋 人气: 时间:2017-02-22
摘要: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并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发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因此,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并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发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因此,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存在这种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从实质上看,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动产租赁发票

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但各地执行口径并不统一:

 1.吉林长春

《关于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相关税费的公告》(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7号)规定:

 “一、代征范围

国家税务局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以实际征收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代征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税(费)率

 (4)个人所得税(单位纳税人除外)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依1.5%的预征率预征,纳税人可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地税机关进行汇算清缴。”

长春市地区纳税人依据7号公告去税务机关代开汽车租赁发票可税前扣除。

2.浙江宁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2012]1号)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

3.山东青岛

青岛市地税局发布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常认定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私车公用”费用支出,相应增值税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私车公用对企业来说的另一个税务风险就是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哪些所得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该按哪个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公司要罚款,对个人还要追缴税款。

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交纳增值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采用报销形式的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对使用员工汽车发生的费用采用报销的形式,本来不属于员工个人的所得,但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私车公用涉税风险应对措施

首先,公司应与“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比如:个人必须将车辆交由企业保管并使用,个人不再随意使用,满足公司业务需要为主要目的,接受公司统一调度。同时公司应保存汽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和保险单据等复印件。

其次,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公务用车制度,对车辆的使用原因、时间、地点、使用人员等进行规范,履行内部申请和审批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否则也容易被视为不能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从而导致不允许税前扣除。

再次,出租车辆的自然人去税务机关代开汽车租赁发票(一般需要准备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车主和经办人身份证、贴印花税的汽车租赁合同)。

最后,对于费用报销的范围,基于一般经营租赁物的消耗可以税前扣除的原则,允许扣除相关费用。但是必须区分该费用是否具备相关性,一般认为与车的使用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可以扣除;与车本身相关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因为租不租都会发生,作为不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因此,对于存在“私车公用”现象的企业,建议企业做好上述几点要求,保存内部车辆使用证据,以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减少税企双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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