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同时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能够多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同时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能够多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的单位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这样做是否可行?真的能多为员工减轻税收负担吗?

  实际上,如果某单位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但纳税人3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以此类推),否则3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这样事实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目前,我国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的时间是不一致的:有的是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是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而单位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3月1日的这个临界点上,如何来操作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之所以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就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而且,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平衡纳税人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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