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计税依据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区别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3
摘要:问题内容:征收管理法63条将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定性为偷税,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另行定性,请问二者区别在哪里?在实际工作中分别如何适用?   回复意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问题内容:征收管理法63条将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定性为偷税,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另行定性,请问二者区别在哪里?在实际工作中分别如何适用?

  回复意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结果。即既有行为,又有结果的,是偷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规定,强调的是采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手段,而没有规定行为的结果,即只有行为,没有结果,适用六十四条。

  这两条的区别就在于采取了相同的手段,但造成的结果不同。一个是造成了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另一个没有造成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有无少缴或不缴税款的事实来分别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