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 早在营业税时代,买卖股票就被归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差额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这个政策自然延续,在财税〔2016〕36号文中做了再次明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对于股票买卖而言,这里有三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1、股票作为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是按照差额,也就是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交税,其中交易税费和各种费用都不可以扣除; 2、考虑到金融商品的特殊性和组合性,允许股票买卖在一个纳税期(一般纳税人为每个月)内可以组合相抵,比如买了两支股票,A股票赚100万,B股票赔60万,那么最终交税可以再次相抵,按照盈亏抵掉之后的40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赚60万,赔100万,那么整体还是亏40万,可以结转到下个月,但最后期限是年底如果还是未能实现盈利,这个亏损就不能转入下年相抵; 3、股票买入价由于情况复杂,需要考虑不同情况界定,直接二级市场买入的较为简单,如果是限售股转让情况较为复杂,详细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此处不再赘述。 实务中有时候可能出现无偿转让的情况,比如A公司将买入价为100万的股票无偿转让给B公司,B公司未来以150万元卖出。双方如何缴税呢? 增值税中如果面对这种情况通常要求无偿转让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的价格认定又是以公允价值为准,对于股票而言,公允价值其实是可以找到市场价格作为标准的,但实务中无偿赠送时间节点可能难以把握,针对这种情况,国税总局发布了最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对无偿转让股票增值税问题做了界定: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假如A公司将股票无偿转让给B公司,A公司买入价100万,转让当期市价130万,B公司未来再次按照150万转让。如果按照上述条款,A公司以买入价为卖出价,没有增值,不需要缴纳增值税,B公司则需要以100万为买入价,按照全部增值交税。 这个条款打破了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公允价值的判断,可能给企业财税处理带来新的风险比如在上述案例中企业所得税怎么办?当然也是需要视同销售,但所得税视同销售依然要按照公允价值判断转让收入,也就是说依然按照股票转让当期市场价格作为计算收入的依据,这就可能同增值税产生差异。 二、买卖股票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股票获取投资收益,当然需要在当期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在持有股票期间,如果取得上市公司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这个免税收入进一步作了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意味着,如果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分红依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不能适用于分红免税收入的条件,这一点也需要特别注意。 2017年12月之前的解读—— 企业买卖股票的增值税财税处理 编者按:营改增后,企业炒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本文在11月7日首发,因对很多企业具有普适性,适用范围非常广,首发后发现有一处会计处理未说得透彻,为了便于大家理解。现予以修订重发,一并感谢叶义宾老师等积极参与讨论的朋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均需通过“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核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位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应按照规定确定买入价。 现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为例探讨金融商品转让的财税处理。 案例:吉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购入某股票1000万元,9月连续数个涨停,市值涨为1600万元,10月跌为1500万元,并以1500万元全部出售。请分析吉祥公司2017年8月到10月的增值税财税处理。 一、8月购入股票 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00 税务处理: 8月份购入股票的买入价1000万元,为购入金融商品的成本。 二、9月股票涨停 会计处理:9月股票市值增加600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6,00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0,000.00 税务处理: 9月份股票的市值涨到1600万元,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做税务处理。 三、10月股票下跌并出售 会计处理:10月股票市值下跌到1500万元,并全部出售完毕。 借:银行存款 15,000,000.00 投资收益 1,283,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16,000,000.00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83,0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0,0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00.00 税务处理: 10月份股票全部出售,卖价1500万元,销售额为500万元(=1500-1000)。 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1000)/(1+6%)*6%=28.30(万元)。 金融商品转让销项税额并入总体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8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00.00 注意:金融商品转让虽然适用差额纳税,但其本质上属于一般计税方法,不应该直接就按差额纳税计算的金额纳税,而应并入销项税额,用以抵扣留抵进项税额。 因此,确认销项税额28.30万元,应总体并入销项税额。 假如10月连续跌停,以900万元出售,亏损100万元。 则可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000.00-10,000,000.00)/1.06*6%=-56,603.77(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9,000,000.00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56,603.77 投资收益 6,943,396.23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16,000,000.00 税务处理: 吉祥公司股票亏损出售,不缴增值税,买卖亏损额留待未来抵减金融商品交易正负差。“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形成借方余额。月末也不进行处理。 若12月月底,“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依然是借方余额,说明一直是负差,不能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所以,吉祥公司须在2017年末要对“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一次性转出,冲减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56,603.77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56,603.77 重要的事说三遍: 年末要对“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一次性转出,冲减投资收益! 年末要对“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一次性转出,冲减投资收益! 年末要对“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一次性转出,冲减投资收益! 会计必做,稽查必查,稽查必查,稽查必查! 思考:吉祥公司2017年9月份股票市值增加,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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