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081号提案的答复 于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正确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在发生实际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后,只要付款方能够提供发票上所需的相关信息,收款方就应该给予开具发票。据此,中石油阜新县加油站若未及时提供您所需发票,则确实存在应开票而未开票行为。我们已责成阜新市局对该户企业进行深入检查,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立即整改,并对其开展相关政策辅导,力求避免该项行为再次发生。 我们将以此为警示,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自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相关工作的检查督导力度,同时,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使用情况的相关政策宣传培训,通过网站、微信等各种渠道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政策的宣传,引导企业正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利用网上纳税人学堂和实体纳税人学校加强政策培训辅导,让纳税人了解掌握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相关规定。避免个别纳税人以“防范虚开”或以“提供材料不全”等为借口,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等情况发生。 最后,对于您对税务机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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