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1-22
摘要:凡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附件1)第三条所列情形外,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

  《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22日

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提高登记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要求,将于2017年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要求,发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通过探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简化企业注销环节,降低企业退出成本,逐步构建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大限度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企业注销的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要求,简化登记程序,减少登记材料,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二)公开透明。明确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公开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登记申请材料,优化登记程序,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

  (三)控制风险。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因简易注销而弱化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改革内容

  (一)明确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凡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附件1)第三条所列情形外,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二)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简易注销程序是指根据各类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承担责任方式,区别设计不同企业的简易注销程序,着力建立与商事制度改革后便利化的企业准入制度相对应的多层次企业退出制度,疏通从准入到退出的路径,通过简化程序,减少要件,实现企业便捷退出。一是取消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对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公司,取消原有的清算组备案登记程序,公司清算结束后,经全体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同意,可直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同时,取消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登记。二是创新简易注销的公告形式和期限。将公司申请注销前须登报公告45天改为企业主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缩减为15个工作日。对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公示期满后可直接凭合伙人、投资人签署的承诺文书申请注销登记。三是加强部门间沟通,在企业对社会公示的同时,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申请注销企业的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经合部门。充分发挥“一张网”功能,实现信息共通共享,联合监管。

  (三)优化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企业在提交申请书、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承诺书等四项材料后即可办理简易注销,与普通注销相比减少了清算报告、注销决议、清税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等材料,材料数量缩减了一半,极大的减少了企业在准备申请材料上所花费的时间。

  (四)明确简易注销登记法律责任。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予以核准,由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及其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对选择简易程序注销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如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由原注销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完善简易注销异议及救济途径。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对于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将视为不适宜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登记办结后,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股东(合伙人)主张其相应民事权利。公司清算组成员、合伙企业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人应当忠于职守,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工商局要加强对企业简易注销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企业处负责调度全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开展情况,统筹解决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法规处负责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指导;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简易注销的信息化保障工作。

  (二)完善制度措施。按照现行登记制度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框架下,制定适合我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修改完善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各类企业登记指南和表格文书,包括各类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程序、登记所需提交材料规范和登记申请书等各类书式材料。

  (三)加强技术保障。在工商登记业务系统中增加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关联,满足简易注销登记的公告、申请、核准、公示等业务程序要求,为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业务指导。加强工作调度和业务指导,对探索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了解掌握,认真研究解决;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了解简易注销的意义,促进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办理流程、熟练相关软件操作。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时归纳总结,不断完善简易注销登记制度体系。

  (五)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介,大力开展简易注销登记宣传,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相应的责任,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关切,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商事制度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

  1.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2.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4.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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