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致申请代开国税普通发票事宜纳税人的公开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为方便您代开国税普通发票,现将相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部门代开。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 自2016年5月1日起,如果您开票销售额超过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下同),需要征收税款再开具普通发票。如果您开票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只代开普通发票不征税,但您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销售额若超过3万元,则就本月全部销售额一并计算征收税款。 您所有的代开普通发票事宜,均可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办理。 如果您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房地产、金融保险业及适用差额征税的除外),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也可以就近到国税部门委托的邮政公司等单位代开网点代开普通发票。具体代开普通发票网点布局情况可向主管国税机关了解。 您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未尽事宜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当地国税机关电话咨询,也可登录当地国税机关网站查询。 山东国税人和受托代开单位将竭诚为您服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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