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要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郑存强 人气: 时间:2018-07-03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公告要求于2018年7月1日起,按照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新版申报表的适用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以下简称“新版A类申报表”)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在月度、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

  2.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本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以下简称“新版B类申报表”)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新版申报表的实施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与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第二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该公告。

  新版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本年累计金额”列,以减少纳税人填报出错现象。

  2.表头增加预缴方式类型以及企业类型选项,使得填报更加准确,增强填报智能化。

  3.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以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三种预缴方式归并,使得报表更加简洁明了。

  4.主表中增加附报信息,通过勾选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填报期末从业人数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落实。

  (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将原先《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应纳税额所得额明细表》修改为《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将“不征收收入”一栏移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中“预缴税款计算”第五栏中填列。

  除此之外,在税收优惠项目上进行增加,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做了多个方面的补充,以保证能够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的享受到税收优惠。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新版A类申报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相对比,大幅度变动,简化了表单设置,由原先的17列缩减为6列,14行缩减为5行,将数据项从185项减少至30项,让纳税人填报能够更加简单易懂,不易出错。

  本表的主要目的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实施减免税核算,新版报表在填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自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期,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间,不再填报本表。

  但若固定资产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和“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两种情形,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仍需根据该固定资产“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最后一期折旧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2.自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期,在“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间,必须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存在一致和不一致两种情况,纳税人需根据企业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在此表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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