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基金自然人个税,要合法,更要合“真法”!

来源:税律郑大世 作者:财税小律师 人气: 时间:2018-08-31
摘要:昨天,一篇《创投基金税负暴增七成部分基金补税数亿元机构大佬:行业迎来至暗时刻》的网贴刷爆了基金经理们的朋友圈。 事情的起因是,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金按20%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而国税总局在《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

  昨天,一篇《创投基金税负暴增七成部分基金补税数亿元机构大佬:行业迎来至暗时刻》的网贴刷爆了基金经理们的朋友圈。

  事情的起因是,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金按20%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而国税总局在《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部分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对于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有观点认为,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与过去的地税机关发文按股息红利或财产转让20%税率征税,违背上位法规定,无效,国税总局追征个税,是依法而行。

  表面上看,这似乎很有道理,但仔细分析,却发现问题大大。

  首先,地方政府(包括很多地税机关)发出公开文件,明确对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是按20%税率计征个税。这属于政府机关的一项公开行政行为,而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方纳税人,按照公信原则,相信政府文件,这本身就不存在过错。

  试想一下,如果连政府发的红头文件,白纸黑字,老百姓都不能去相信,那还让老百姓相信谁呢?那以后政府的行为,还有何信用可言?

  再者,按照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纳税人因相信政府部门(包括税务部门)颁布的红头文件,而进行了经营行为,且纳税人本身毫无过错,那么纳税人因相信政府而产生的利益,天然就应受到保护。

  也就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相对人的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的,行政机关就不得撤销或改变

  这既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也是建立政府部门诚信的基本要求。我们国家一直在提倡失信惩戒,诚信奖励,可如果政府部门带头失信,试想一下,其所带来的危害,绝不仅仅是一点小税收所能弥补,而是将会动摇社会诚信的根基。

  最后,很多地方上很早前就颁布了对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20%税率计征个税的文件,而这么多年过去,税务总局不可能不知道地方上的文件规定。但现在,却突然以地方文件不合法为由追征纳税人税款,试问下,当初地方颁布文件时,怎么不确认地方是违法,非要等到大家都按着地方的规定去办,钻进笼子了,才突然说违法?

  如果真要依法行政,当初为何不发文指出地方的违法呢?等纳税人钻进笼子,再来说违法,未免行事过于难看。

  可以说,表面上看,否定地方文件,似乎是依法,但更深入看,否定地方文件而追征税款,本身就不符合更上位的法。可以说,对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以前的行为,在地方政府部门和税务部门有红头文件按20%征税的情况下,按35%追征个税,于法于理,都是毫无依据的。

  对于自然人个税征收,不仅仅是表面上的合法,更要真正的合法的基本原理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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