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9
摘要: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税务系统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推动双创的新举措,是在确保税收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依托网上税务局,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集中处理的服务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2018-7-9

  为方便新办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决定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套餐式”服务的含义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税务系统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推动双创的新举措,是在确保税收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依托网上税务局,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集中处理的服务模式。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信息多次采集变为一次采集、多表填报变为一次填报、多次办理变为一次集中受理处理,将减轻征纳双方的办税负担,提升新办纳税人办税体验感。

  二、“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为办理工商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首次到税务机关,需要一并办理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的纳税人。

  三、“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内容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共包括12个涉税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四、“套餐式”服务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路径。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可通过登录云南省网上税务局(http://xl1.yngs.gov.cn)进行在线办理,并可查阅、下载办税指南。选择【网上税务局】—【绿色通道】—【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进行业务办理。

  (二)办理流程。用户须知确认→办税目标选择→填具申请表单→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维护→综合申请→办理进度查询→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涉税事项办理结果。

  五、“套餐式”服务办理注意事项

  (一)首次登录。纳税人办理完营业证照,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平台获取登记信息,待相关登记信息导入网上税务局后,纳税人可直接登录网上税务局申请办理各类涉税业务,登录后可以修改密码。纳税人首次登录网上税务局的用户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为法人(业主)身份证号码后六位。

  (二)办税模块。纳税人登录云南省网上税务局点击绿色通道“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根据自身业务办理需求,对用户须知的内容进行确认。

  (三)工作流程。纳税人对资格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购票类型(不购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进行勾选,系统根据纳税人的选择自动生成综合申请表。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发票申领业务时,系统按预设的规则监控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四)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如纳税人选择的银行未开通网上电子协议验证功能,纳税人需下载打印纸质协议书至开户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验证后,再登录网上税务局进行手工验证。

  (五)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表单提交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对于表单填写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并说明情况,纳税人根据反馈情况进行表单修改并再次提交。

  (六)进度查询。纳税人申请在税务机关受理通过之后,纳税人可通过“办税进度查询”模块查询并打印有关文书。

  (七)结果反馈及领取。税务机关将各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通过网上税务局的“自我查询-办税进度查询”模块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反馈情况办理后续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领取和发票领用等事宜。

  (八)操作手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功能操作手册可在网上税务局下载,后续将根据升级优化情况,不定期更新。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为方便新办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创新服务方式,推出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节约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减轻征纳双方办税负担。

  二、公告的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依托云南省网上税务局,优化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具体内容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为办理工商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需要一并办理的纳税人。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目前主要包含以下12个涉税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具体施行

  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可通过登录云南省网上税务局(http://xl1.yngs.gov.cn)进行在线办理,并可查阅、下载办税指南。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