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35.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6.加强对厂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落实管控责任,切实做好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严肃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7.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降低社保费率的具体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时间进度:按照国家和省部署时间推进 五、大力保护产权,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十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38.贯彻落实国家对网购、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实施办法;对侵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开展整治,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指导工作,依法保护企业享有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大连海关、市知识产权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9.实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引导电商平台运用“互联网+”高效处理侵权假冒投诉,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推进线上信息共享、办案咨询、案件协查。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七)加快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 40.继续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再审理公布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牵头单位:市法院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1.研究制定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适合我国高质量发展要求、全覆盖、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完善配套政策,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九)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42.进一步转变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既提高监管效能,又切实减少对企业的干扰。研究制定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快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规范认证行业发展,通过质量认证和监管、完善标准规范,促进企业提品质、创品牌,让群众放心消费。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4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动落实国家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44.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依托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开展“双告知”“双反馈”“双随机”“日常信用监管”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时间进度:2019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 45.加强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及时纠正一些以环保检查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6.依法精简行政处罚事项,分别制定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办法,指导各地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现象。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直行政执法部门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47.督促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七、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二十一)提高认识,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重要措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确保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到位,并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抓落实的措施,制定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人、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实施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 (二十二)明确职责,制定整改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梳理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切实承担优化本地区、本部门营商环境的职责,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同时,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推出更多切实管用的改革举措,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三)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由市营商办牵头在2018年底前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等方式开展试评价;2019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编制发布《营商环境报告》。 (二十四)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高政策质量,增强政策稳定性。对企业高度关注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避免给市场造成大的波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2018年底前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出台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的操作办法,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 (二十五)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提高政策可及性。对于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要总结推广基层利企便民的创新典型做法,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动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 (二十六)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凡是与上述政策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自查。2018年底前要设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市营商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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