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案例 我公司对外销售一批电器材料,客户收货后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我公司将用同款电器材料进行更换,同时,原客户已收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器材料,公司也不再收回。 那么,重新更换的部分,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二、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节税解析 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退货,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未确认收入的产品发生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当然,如果产品属于消耗型的,不需要收回,则: 借:销售费用 贷:发出商品 2.如果已确认收入的产品发生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按退回产品的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当然,如果产品属于消耗型的,不需要收回,则: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成本 同样道理,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质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发生维修或更换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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