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中国黄金总公司关于对年产万两以上黄金矿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 [87]财农字第418号 1987-11-27 你公司[87]冶黄总基字第189号《关于免征黄金建设项目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鉴于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没有将开采黄金占用耕地列入免税范围,原则上应照章纳税。 (2)考虑到国家黄金储备的需要,为了支持黄金生产,对年生产能力万两以上的金矿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由所在省财政屑: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1987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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