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桂财资[2021]2号 2021-1-21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区直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29号)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全区2021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以下简称月报)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和内容 (一)报送范围: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 (二)报送内容:月报报表封面,经济效益、现金流量主要指标表,资产负债主要指标表,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 二、报送方式 月报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填报并逐级汇总上报,报表平台地址:https://tybb.czt.gxzf.gov.cn。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核对表等附件应随月报一并上传至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 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单位(企业),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离线客户端填报并逐级汇总,审核确认后导出月报数据的jio文件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相关软件及报表参数请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专题>内部审批>下载专区下载。 三、报送时间 各报送单位应及时做好月报的审核、分析及汇总工作,并于次月8日前在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中上报。 四、报送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报送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为开展月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健全从报表布置、审核、汇总、分析到质量检查的各环节工作机制。对于虚报、瞒报、篡改数据等行为以及出现重大数据事故的,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彻查严处,通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确报送口径,确保数据全面性。各报送单位要将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按产权关系报送汇总数据和各级次企业分户数据,做到应报尽报。新增企业要及时纳入编报范围,因破产、关闭、重组、财务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提高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各报送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加强对所属企业财务信息的审核,实施对数据质量的全程监控,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四)建立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各报送单位要根据月报数据形成企业经济运行月度分析报告,重点反映当月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主要变动情况及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加强对报送范围内企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带息负债、现金流量等变化情况的跟踪分析,对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引发债务危机、资金链断裂的情况,要及时反映并以适当方式提示有关企业。 (五)强化保密意识,确保财务信息数据安全。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单位确定报送信息密级。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离线客户端逐级汇总,审核确认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五、其他事项 (一)各报送单位要提高思想站位,充分认识月报工作的重要意义。自治区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月报工作考核,对报送单位月报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报送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通报。 (二)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区直各一级企业按要求填报2021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负责人和经办人通讯表(附件4),并于2021年2月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联系方式:0771—5307354、5317392 传真:0771—5331690 电子邮箱:zcc@qct.gxzf.gov.cn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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