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XX密胺制品公司”偷税案浅析 近年来,现金交易,账外经营,隐匿销售偷逃税收的现象日趋严重,因其手法简便,查处困难,呈蔓延趋势,已逐步从流通领域向生产领域浸透。怎样应对这一偷税手法是我们每个税务稽查人员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下面我们将“宜兴XX密胺制品公司”采取账外经营手段偷逃税收的查处情况,作为案例分析,和大家一同探讨。 一、案件来源: 2006年9月,我局同时接到宜兴市第八税务分局的纳税评估转办函和无锡市国税稽查局批办的举报函件,内容是反映“宜兴XX密胺制品公司”生产的部分机器麻将和次品手工麻将不申报,隐瞒销售收入达几百万元的情况。经局研究,决定对该企业2004-2005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调查取证过程及主要违法事实: 在进入该企业检查前,我们首先调阅了该企业申报资料,对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该企业是由台商独资创办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50万美元,注册地在我市高塍镇,主要生产销售机器麻将,属民用消费型产品,2004年4月被宜兴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4年5月至12月申报销售收入9489495.76元,销项税金1613214.28元,进项税金1134806.16元,应交增值税478408.12元,已交478408.12元;2005年申报销售收入9397688.02元,销项税金1597606.96元,进项税金1118943.45元,应交增值税478665.51元,已交478665.51元。从企业两年的税收负担率分析,2004年为5.04%,2005年为5.09%,应该说基本上属于正常;再从企业存货分析,2005年年末为20.38万元,2004年产成品累计发出数为812万,2005年累计数为801万,也不存在太大的疑问;经对人民来信进行分析,只是反映企业销售的次品麻将不申报,其他也无什么有价值的资料;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经过慎重考虑,我们决定不打草惊蛇,直接到企业调取涉税资料,兵分三路,一路直奔企业仓库,对该企业存货情况进行核对;一路到企业财务室调取企业会计资料;还有一路与企业负责人见面。但检查的结果并不如我们预先的设想一样满意,首先是从仓库的盘点情况看,实际库存基本上与企业账面记载的存货一致;其次,从账面资料的检查情况看,与该企业发生往来的单位仅有两户,据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该两户业务单位都是大型企业,已全部开出发票。但是疑点也越来越多,一是有2004年8月份至2005年4月份左右生产的一部分机器麻将(价值约近10万元)一直在企业的库存里,且同型号的麻将帐面未有销售;二是在生产过程中,确实有大量的不合格产品,在帐面上也未反映销售。一定在什么地方还存在着我们不易发现的秘密。 带着上述疑问,我们对该企业负责人李XX进行了询问。从李XX热情热情的表面,我们看出了他紧张的心情。我们一面对他晓以利害,一方面要他提供有关合同及发货资料,与他耐心周旋,在趁他到里屋拿香烟的一瞬间,我们的一个检查人员眼急手快,迅速地跟他走到里面,一进里屋,该检查人员就发现在床边的茶几下面整整齐齐地放着几叠单子,李经理也只能长叹一声,在征得他同意后,我们当即把全部资料拿了出来,这些正是该企业的发货清单。 经对这些清单进行核对,发现该企业2004年至2005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企业在试生产期2月、3月出库发出麻将产品12067盒(其中次品手搓麻将28盒),账面未作记录,未作申报处理;按综合平均售价为127.75元/付,每盒不含税售价为63.87元(每付二盒)。该企业次品手搓麻将综合平均销售价格为含税28元/盒(经调查核实核定)。不含税售价为23.93元。试生产期未申报纳税收入为769600.97元,少记销项税额50967.92元; 2、2004年7月至12月发出次品手搓麻将未申报纳税收入1141317.42元,少记销项税额194023.96元;3、2005年6月至12月未申报纳税收入为2604141.60元,少记销项税额442704.07元。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该企业违法事实补征增值税687695.95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50%罚款;因该案已达移送标准,已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 三、检查思考: 1、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一定要认真调阅、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申报等涉税情况,仔细分析企业存在疑点,研究检查方法,制订检查方案,避免打无准备之仗。 2、稽查人员在工作中要随时加强分工协作,有分有合,充分发挥望、问、听的稽查工作方法,注意随机应变,不断调整检查思路及检查方法,齐心协力开展工作,发现问题穷追猛打,不使偷税人有机可乘。 3、征管部门要加强平时纳税信息管理,特别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对民用消费品的生产、销售管理办法,将偷税行为扼杀在源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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