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03-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仍按照《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我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非定期定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揭阳市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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