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0]第19号 2000-03-21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类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类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简化征收环节,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建设工程合同(或具有建设工程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书立、领受并在我市境内使用建设工程合同的纳税人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部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比较规范,且能如实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继续按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金额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在我市境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及承包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实行建设工程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发包方按支付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100%核定;承包方按收取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100%核定。 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企业按其“工程结算收入”总额的100%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其开发成本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至出包”工程科目记载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100%核定;其他单位按其“在建工程一出包工程”科目所记载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100%核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征收管理: 实行建设工程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应采用“按季汇总申报缴纳”的征管办法,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除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01月01日起执行。 大连地税局 2000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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