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划入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均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8]32号 1998-04-20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内容部分废止。 [部分废止]关于划入中心城区的地区乡镇企业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农业税的关系,按我局沪税地[1989]29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133页)规定办理。 [部分废止]本通知自征收本年度房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起开始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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