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261号 1997-11-22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纳税地点为其驻地,系指机构所在地;个人的纳税地点为其居住地,系指实际居住地,而非户口所在地。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函[1997]4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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