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236号 1999-06-18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市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登记系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06号)第二点要求,请各单位积极协助做好这次地方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由市局税务登记分局具体组织落实。有关表证单书仍使用我市地税系统的规范文书。 希知照。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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