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一)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是两个独立的专业领域,虽然存在密切联系,但由于各自的目标、服务对象不同,二者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2、筹办费摊销差异分析。企业的筹办费是指企业在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期间(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交际应酬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则规定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筹办费,并且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对经营期不满五年的企业,其筹办费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经营期限以直线平均法计算摊销。

3、坏帐准备差异分析。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自行确定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帐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帐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帐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可提取坏帐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对于“应收票据”只有企业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计提坏帐准备。税法确定的可提取坏帐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放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因此,税法与会计制度在提取坏帐准备的范围上存在差异,而且税法确定的坏帐准备提取的方法是年末余额法,对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税法不允许在税前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4、资产减值准备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于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八项减值准备:坏帐准备(管理费用)、存货跌价减值准备(管理费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投资收益)。税法规定,除部分企业可以计提的坏帐准备外,企业在会计上预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5、罚款、捐赠支出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罚款、捐赠支出均列入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允许在税前列支,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及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也不允许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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