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6]33号 2006-8-3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接通知后,应尽快告知服装生产企业调整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政策,并要求服装生产企业在第四季度前,在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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