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1999]25号 1999-11-19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的范围和条件,但此前从未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前,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凡符合退税条件的,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必须按规定据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备案手续。 “登记手册”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和编号,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严格按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国产设备供货合同份数发放,即一份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对应发放一册“登记手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设专人管理“登记手册”,对保管和发放的“登记手册”必须造册登记并建立严格的领、用、存和缴销管理制度,严防丢失。 外商投资企业应认真填写“登记手册”有关项目,所填内容不得涂改,否则一律视同无效资料,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予以缴销,并不予审批该笔合同的退税。确属填写错误,需要更正的,必须由企业持填开作废的“登记手册”,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换取新的“登记手册”,重新按规定填写有关内容,并按要求申请备案。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企业交回的作废“登记手册”应同时予以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在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登记备案手续时,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如有关资料有附件,则须将附件于备案时一并附送。企业附送的“验资报告”须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必须严格审查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有关资料和“登记手册”相关内容,核对无误,方可按规定填写有关内容并签署意见,退还企业。同时按规定建立相应的台帐,登记其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的有关情况,并输入计算机。 四、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完成购进国产设备后,应于次月15日至30日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专用]》[见附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直接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购进国产设备5年监管期内,在每年出口退税清算期间,须及时汇总采购国产设备使用情况,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汇总的具体内容包括:购进国产设备名称、购进具体时间、原值、提取折旧的方法、当年已提折旧额、累计已提折旧额、设备折余价值。如果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于当年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还须同时将设备转移、赠送、出租、再投资的具体时间、所采取的方式、接受设备的单位等情况和有关固定资产帐页及原始票据复印件一并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严格审查上述资料并核对有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要按规定及时核销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情况,填写“登记手册”的相关内容,并补充登记台帐,录入计算机。 六、各有关征、退税机关应及时沟通情况,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相关税收管理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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