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5]50号 2005-09-30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宝钢新日铁汽车板有限公司核定退税投资总额问题的请示》(沪国税七税[2005]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一条规定,“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固定资产借款,在核定企业退税投资总额时也可计入“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内。 二、外商投资企业“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应依据“海关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上已免税总值确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如发生变化,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企业的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及其余额。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的余额=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累计已退国产设备总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国产设备退税时(或在国产设备退税监管期内),出现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的余额小于零,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部分的已退增值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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