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5]75号 2005-05-12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和管理。 1、凡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总机构,其向所属企业及分支机构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必须经地税部门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规定审批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凡未经地税部门审批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凡符合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条件的总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向有审批权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审批地税机关应及时办理,原则上当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跨年度申请和审批。 3、凡符合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条件的总机构应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总机构管理费提取应按照以支定收、比例限制、总额控制的原则掌握。 5、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核。凡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纳税人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未提供负责审批的地税机关审批批文或超过核定数额、比例上交或提而未交的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为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审批机关可直接受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具体审批权限调整为: 1、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跨设区市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设区市而跨县(市)的,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超过30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县市,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超过100万元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2、省直各企业集团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市直各企业集团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超过30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台帐,督促总机构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四、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