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7]65号 1997-3-26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废止。 2.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市局转发意见“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经管的外轮代理公司所代理的外轮运输部分的税收,统一由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经管的外轮代理公司所代理的外轮运输部分的税收,统一由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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