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审批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1]196号 2001-06-22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就纳税人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房屋的装修费)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执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再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税收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度发生的修理费未审批处理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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