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2006年度上交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7]81号 2007-03-2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7]219号),同意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2006年度上交技术开发费422万元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调整补税。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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