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被辞退或自行辞职取得经济补偿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释口径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2号 2001-01-02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外籍人员或外资企业有关俱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外[2000]233号)收悉,文中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中口径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凡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及因其他原因辞退雇员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或被辞退雇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适用(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即:“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俱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凡是企业自行辞职人员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适用(国税发[1996]203号)文件规定,即:“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复部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