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租代售购房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8]33号 1998-04-24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以预付购房款加所剩余的房款换算成租金形式分期付款实现支付总购房价款的《以租代售购房合同》,可按市局沪税地[1994]36号“关于《商品房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贴花。具体是:可将《以租代售购房合同》视作预售合同,由售购双方当事人各自先按《以租代售购房合同》记载的金额依印花税税目购销合同的0.3‰税率计算贴花,以后对其相关的出售合同《销售合同》可对比前已贴花的《以租代售购房合同》记载的金额,就其增加的部分贴花。 本通知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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