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5]9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五项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10
摘要:严格对审批事项的统计上报,各市应根据审批事项的主要内容建立动态管理监控机制,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省局统计上报当月各项审批统计报表(表样待定),半年报送书面总结报告,保证全省所得税审批事项的总体完整性。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五项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5]99号           2005-06-1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认真贯彻国家《行政许可法》,促进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按照“减少审批事项,简化申报程序,方便纳税人”、“下放管理权限,提高工作实效”的工作方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五项审批权限进行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下放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

  (一)对地处我省境内的中央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属于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新办企业的减免税,经市(指省辖市――下同)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三)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减免税,经所在地的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四)对其他各类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企业注册资本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五)其他

  1.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以上调整后的减免税审批权限和本市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省局备案;

  2.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得按规定及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或审核上报;

  3.按规定上报省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应以市局正式文件上报,并附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市局的正式文件、市局经办人签名的调查报告、报送减免税的企业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按规定由各市局审批的减免税,其审报方式和审批程序,由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市所得税管理需要自行确定。

  二、调整下放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权限

  对我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其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确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也可由企业直接报送省国家税务局进行审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确认,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其管理制度和申报、审批程序,由市国家税务局按总局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自行确定。

  三、调整下放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管理权限

  (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单项固定资产损失(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目录的标准)、流动资产损失(按每次或年度)或企业坏账损失,申报各项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申报各项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二)企业涉及股权变化、解体破产清算、各项资产评估、城市规划搬迁、国家明令停建等非生产经营类各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应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权限

  (一)对实行汇总纳税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及其他全国性银行,其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单笔(项)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各市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地方性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单笔(项)5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对我省城乡信用合作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单笔(项)1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以上三项规定限额以下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五、调整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管理权限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超过500万元(含),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或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省国家税务局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申请提取管理费超过1000万元(含)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六、关于后续管理措施

  (一)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税收法制原则,认真履行蕾理职责,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依法处理各项事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政策规定条件进行审批,不得自行改变和放宽政策,也不得执行地方擅自越权规定的涉税事项。

  (二)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办税大厅公布以上各审批事项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明确审批管理的依据、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权限、申诉电话等,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

  (三)按照“效能”的要求,建立简洁、规范、易行的审批工作程序;按照“便于操作、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在办税大厅展示应由纳税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四)对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应要求企业提供企业内部核批手续和已做会计处理的凭据,提交资质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按照建立“责权对称、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两权”监督的要求,应对审批事项的受理、核查及审批环节实行分离,明确各环节的责任、标准、办结时间及工作流程,实行各环节的制约。对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条件认定有歧议的事项,须经集体合议后办理审批或书面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批复。

  (六)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防止和查处企业虚假申报。省局保留对各市审批项目的检查权,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

  (七)严格对审批事项的统计上报,各市应根据审批事项的主要内容建立动态管理监控机制,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省局统计上报当月各项审批统计报表(表样待定),半年报送书面总结报告,保证全省所得税审批事项的总体完整性。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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