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7]142号 2007-04-1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文执行,即以纳税人注册成立日期为减免税计算日期.生产经营时间不足半年的,可以进行纳税年度选择。 二、200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执行,即以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作为减免税计算日期。纳税人经营时间不足半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第一条第一、二款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皖国税函[2006]348号)第一条第二、三款停止执行。对已执行的,须按新政策口径予以调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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