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路改建、修理及养护工程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9]13号 1999-03-24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反映,一些地方对公路的扩建、修理和养护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公路改扩建、修理和养护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路部门实行的招投标工程,包括公路裁弯截直、拓宽路基、降低坡度和新建工程等,对施工单位所取得的工程收入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公路部门内部的施工队伍承担辖区内公路的改扩建和养护工程,不论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决算,凡是结算工程价款的均应征收营业税。 三、公路养护班所从事的公路日常养护,由于实行报帐制,不结算工程价款,对此暂不征收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3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