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10]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07
摘要: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的流程、表证单书等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10]7号               2010-01-07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的流程、表证单书等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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