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10]7号 2010-01-0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的流程、表证单书等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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