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7]8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11
摘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是总局近年来狠抓“四小票”,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各地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和有关操作技能,确保此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7]83号          2007-5-11

  税屋提示——依据苏国税发[2008]18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附后)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在省局直属分局和南京市高淳县国税局的测试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是总局近年来狠抓“四小票”,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各地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和有关操作技能,确保此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地应在5月底前全面完成下列工作:

  (一)做好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

  1.对废旧物资回收专营企业,各地应依据企业2006年度的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06年度销售额未达标准,2007年度预计销售额可以达到标准的,经申请也可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兼营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各地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各地应先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依照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将所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然后到防伪税控系统中,利用“系统管理/纳税人档案管理/纳税人档案变更”功能模块,将征管系统同步到防伪税控系统中的企业档案信息,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维护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或“一般纳税人兼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二)在完成档案信息维护工作后,各地须做好对企业票种、票量和最大开票限额的核定工作。

  1.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票种,统一核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或五联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档案分类中显示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企业,是指只经营废旧物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权限,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系统管理/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为企业核定可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对于档案分类中显示为“一般纳税人兼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企业,是指既经营一般货物又经营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权限,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系统管理/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为企业核定可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

  2.对老企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的票量和最大开票限额原则上按照原手工版发票已核定的数量和限额进行核定,需要提高开票限额的,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办理;对新办企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的票量和最大开票限额应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各地应在征管和防伪税控两个系统中按照系统有关操作规定同时维护好票量和最大开票限额数据信息。

  (三)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各地对已安装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并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应要求其持IC卡到税务机关发行窗口,利用“企业发行/变更发行/变更企业授权信息”功能,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中变更后的“授权信息”赋予纳税人,使得纳税人能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对新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持所购买的一机多票金税卡和IC卡到税务机关发行窗口,利用“企业发行/初始发行”功能,为企业两卡进行初始发行,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应及时为企业安装一机多票系统,并进行初始化及企业的系统参数设置。

  (四)各地发票发售窗口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发售发票时,应在征管信息系统发票发售模块中,在选择了发票种类、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份数后,必须在选项末栏——“废旧物资发票标志”栏中打“√”,方可将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废旧物资发票发售给企业。

  (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中,读入发票后即可进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开具、查询、作废及抄报税等功能,具体的操作方法参见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V6.10用户手册或实用教程等相关教材。各地应与本地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密切配合,做好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培训工作,确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顺利开具发票。

  三、从2007年6月1日以后,所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所开具的销售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手工版销售发票一律停止使用,企业未开具的手工版发票应由企业主管税务部门予以缴销;2007年6月1日起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不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2006年6月1日以后企业取得在2006年6月1日以前开具的手工版废旧物资发票,一律在2007年8月份申报期结束以前,填报《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

  四、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的相关规定办理,按4%的征收率即开即征,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后,其相关数据信息将纳入“一窗式”比对,省局已统一在全省“一窗式”比对软件中增加了相关功能,将于2007年6月全面部署应用。

  六、各地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推广工作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国税发[200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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