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级市发票供应及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1]1339号 2001-12-18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06]33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2006年3月底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6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城市、从化市停止发售冠以“增城市、从化市”称谓的普通发票(票证)。请增城、从化两县级市做好以上发票(票证)的清点和核销工作,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核销发票呈批表》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企业已领购的“增城市、从化市”的普通发票,可使用至2002年6月30日止,逾期尚未使用完的发票一律剪角核销。 三、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城、从化两县级市发售的广州市地区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票证)、全省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全部按广州市统一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票证)价格供应表”(详见附表)的价格收取发票工本费。 附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票证)供应价格表(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