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处向外国领事馆提供雇员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155号 2001-06-0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外办《关于外国机构服务处要求调整营业收入计缴基数的函》(粤外函[2001]272号),要求对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处向外国驻穗领事馆提供雇员服务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经研究,现对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处向外国驻穗领事馆提供雇员服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从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处的职能、外事管理规定以及聘用合同方面看,服务处按领事馆的要求提供中方雇员并收取管理费的行为实质是为各领事馆代招中方雇员、代支付中方雇员工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的规定,并考虑到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处向各领事馆提供中方雇员的特殊性,对该处向领事馆提供中方雇员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其实际收取的管理费,代发工资部分可允许扣除。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6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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