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联发[1995]1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资企业使用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1-10
摘要:各分局尚存的外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应继续对外资企业使用,直至使用完毕。之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可使用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外商资企业分支机构可使用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资企业使用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联发[1995]13号             1995-1-10


各分局:

  鉴于部分分局的外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登记证及其副本,以下同)逐步用完的情况,为了便于以后的税务登记工作,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统一为使用同样的税务登记证。各分局尚存的外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应继续对外资企业使用,直至使用完毕。之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可使用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外商资企业分支机构可使用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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