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处收取业主的管理费及代收代付水电费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480号 1998-11-0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对外经贸大厦管理处收取业主的管理费及代收代付水电费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8]286号),对大厦管理处收取管理费及代收代付的水费、电费等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对其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其代收的水、电费、电话费,可扣除其代付的水、电费、电话费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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