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的通知[部分废止] 鲁地税函[2004]72号 2004-04-1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发票票样改变。
为适应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广电公司)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企业发票管理,省局决定自2004年4月10日起,在全省统一启用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广电发票)。 一、广电发票(票样附后)由省广电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在从事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及网络租赁等业务并收取费用时填开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广电发票使用。 二、广电发票代码为155,规格为190mmx105mm(40k);联次为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档案联。 三、广电发票由省地税局采用专用水印纸统一监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省广电公司每半年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各级广电分公司在向省广电公司报送印制计划的同时抄报同级主管地税机关。广电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监制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用票单位凭《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最终销售价为0.25元/份。 四、鉴于广电公司目前大都采用上门收费的力?式,且收费价格种类多,因此,暂允许此发票在一段时间内手工填开。为了加强对发票记录经营收入的汇集,便于申报比对,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需要,要求该企业在缴销发票或进行纳税申报时,列表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其他事宜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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