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1]209号 2001-11-0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精神,现就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 1.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含所属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所辖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人员的免征标准为48000元; 2.其他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辖单位的人员的免征标准为36000元。 二、劳动合同履行完毕,个人因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生活补助费等收入,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其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按规定实行退职或内部退养的人员取得的退职费或其他一次性收入,由于并未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其个人所得税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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