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丽水市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试行办法 丽地税征[2003]85号 2003-7-1 为规范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夯实征管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经营收入,不论是否达到起征点,均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 二、个体工商户应该合法经营,建帐建证,依法纳税。未按规定建帐或帐证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应提出定额管理申请,并如实填写《丽水市地方税收定期定额调查核定(调整)表》,列入双定户管理。 三、主管地税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填写的《丽水市地方税收定期定额调查核定(调整)表》,按照“三等九级”管理办法进行实地稽核,填写稽核报告,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可确定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 四、对确定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核发《未达起征点纳税人通知书》,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五、对确定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他税种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实际经营好转,实际营业收入达到起征点的,应从达到起征点的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不申报纳税的按偷税处理。 七、主管地税机关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应实行定期稽核管理。如发现纳税人实际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及时转入正常纳税户管理。 八、经确认未达起征点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门征申请开具。 九、本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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