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国税发[1998]150号 1998-05-06 税屋提示——依据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现行有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1997]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需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的商业银行(含省属在汉的商业银行),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书面报告和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申报表,经核批后,方能进驻办税服务场所。 二、人民银行每年3月1日至31日对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商业银行进行年检,并对年检情况进行通报。 三、在本通知前已经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的商业银行,须在1998年5月31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补办申请、审批及设立税款预储帐户手续。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5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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