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1]20号 2001-8-1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1]53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全体税务干部和办税人员学习培训新《征管法》,通过新旧征管法对比分析,掌握新《征管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并注意与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合同法及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衔接,把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方针融汇到对新《征管法》的学习中,使新《征管法》深入人心,自觉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 二、大力宣传新《征管法》。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新《征管法》,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知税法、用税法的良好氛围,创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 三、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汇报新《征管法》的主要内容,为今后工作争取主动。 各地在学习、宣传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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