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4]39号 2004-06-10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流[2008]6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你们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的清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重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堵塞增值税抵扣管理上的漏洞。 二、对不具备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条件的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应立即收缴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 三、加强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部门除利用评估系统进行行业指标分析外,还应加强企业产、销、存情况的评估。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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