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个[2000]99号 2000-05-12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3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加强个人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个人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10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1995]294号)文件从2000年4月10日起停止执行,即:个人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取得的利息所得、偶然所得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委托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证券咨询服务中心代收代缴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从2000年4月10日起个人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取得的利息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奖(包括实物)所得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单位或部门)代扣代缴。 三、各基层局要加强对个人认购债券、短期融资券及其他集资形式集资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特别要注意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现征税线索,掌握税源,及时将应征税款征收入库。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5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