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个[2000]9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5-12
摘要:为切实加强个人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个人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个[2000]99号      2000-05-12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为切实加强个人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个人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10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1995]294号)文件从2000年4月10日起停止执行,即:个人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取得的利息所得、偶然所得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委托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证券咨询服务中心代收代缴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从2000年4月10日起个人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取得的利息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奖(包括实物)所得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单位或部门)代扣代缴。

  三、各基层局要加强对个人认购债券、短期融资券及其他集资形式集资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特别要注意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现征税线索,掌握税源,及时将应征税款征收入库。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5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